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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路上的企业社会责任
      

可持续发展路上的企业社会责任

余巍

 

最近的新闻里接连报道了海内外引起轰动的几大污染事件:福建紫金矿业的污水渗透事故,污染了汀江水,毒死了渔民很多鱼,还造成了跨界污染。同时,中石油大连油库输油管线爆炸事故,超过1500吨原油流入大海,污染了50平方公里的海面,酿成了海洋生态灾难。而(BP)英国石油公司花了三个月的时间,终于堵住了汹涌不止的“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井口,据美国官方估计,至少数十万吨原油进入墨西哥湾。数起污染事件令世人不得不警醒:重大环境风险就在我们身边!

很多年来,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在牺牲环境的同时,虽然能够给当地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为财政增加收入。但是长期以来,一些企业污染环境所造成的“负外部性”社会损失,却并没有被纳入企业的治理成本;有的地方,企业因超标排污而遭受的罚款远比治污的花费低得多;不少企业由于偷逃排污费而在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这些都使得企业对环境的破坏几乎不受约束。

人们不禁要问,企业除了追求经济利益之外,是否还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而企业的首要社会责任又到底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对于包括紫金矿业、中石油等在内的企业而言,防治污染与保护环境,本应成为企业的首要社会责任。减少污染、珍爱家园,应成为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共识。

如今,紫金矿业的污染门正越演越烈,使其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紫金矿业不得不羞答答地作出了两项决定:一是向公众道歉;二是加大环保力度。这样的轻描淡写在公众看来,不无一丝傲慢。但是,给环境污染找任何一种借口,都无法推卸这个企业的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

“出事是迟早的,环保方面舍不得投入。”对于紫金矿业遭遇的指责,一家大型黄金公司的人士这样说。紫金矿业一度位列世界五百强, 2009年实现净利润35.4亿元,总资产近300亿元,可谓是财大气粗,环保成本并非支付不起。紫金矿业的董事长陈景河在事故发生后也承认:环境污染本可避免,“也就几个亿的投资,但太晚了。”所以拿出几个亿来搞环保,实在是九牛一毛。

如今酿成了“公司成立以来最为严重的环境事故”,姑且不论其中可能存在的权力与资本勾结的因素,如果仅从企业层面来看,究其原因,是企业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社会责任意识不足,未能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公司各级管理层没有把“生命第一,环境优先”的经营方针落到实处,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应急响应机制和危机处理能力严重不足。

目前,紫金矿业正计划采取六项措施来加强环境安全工作,其中最重要的是实行环境安全各级企业主要领导负责制,执行环保安全“一票否决制”。

事故发生后,一江“污水”向粤流。广东方面不得不密切关注福建汀江的下游韩江水质,但要解决目前跨流域的水质污染,紫金矿业还必须告知下游,污水是否长期排放、每年的排放量以及今后如何控制等问题。

像紫金矿业这样的企业,在国外是必须定期公布排放数据等环境信息的。然而,目前国内并没有相关强制性规定。按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这类超标超总量的企业应公布排放情况,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来推脱。

    紫金矿业如果仅仅将企业的赔偿量化定格在养殖户的死鱼损失上,还是远远不够的,包括跨区域生态补偿、渔民的失业补偿等等,都应该是一个更大的数目。紫金矿业应该学习(BP)英国石油公司,设立赔偿基金,以在未来可以补偿那些因紫金矿业隐瞒信息而遭受身体潜在伤害的人。   

“污染事故产生的社会影响难以估量,对公司在环境安全方面的重要性有重大提高,认识到比任何事情都重要。”陈景河说,“我们绝不回避推卸应该承担的责任。”

作为现代社会生产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企业的一举一动都离不开与外部世界的相互联系,因此不能不适当考虑与企业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利益群体以及社会的利益,以避免一切有可能造成社会公害、环境污染等情况的发生。企业的社会责任,理应成为与企业追求经济利益的权力相对应的强制性义务,这既是道义责任,也是经济和法律责任。

  虽然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形成通行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但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概念在全球范围内已被广泛接受。履行社会责任,并非企业额外的负担,而是力所能及的担当,是企业作为“社会公民”对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与义务的最后底线,由企业面对社会环境的变化而被迫采取的被动行为,必须尽快转变为企业追求长远利益的内在要求。  

 在环境价值观的意义上,中国与世界很远也已经很近。从海外到国内,近期接二连三的环境事件已经向企业、向社会、向政府发出了严峻考问。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命运,真正有远见的企业再不可麻木掩饰。

让企业直面环境风险,既对股东负责,同时也对相关利益者负责,在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同时,积极承担并切实履行起相应的环保、安全等方面的企业社会责任,才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江阴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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