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费的管理,保证会费的合理合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 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 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 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 号)等文件精神,依照《江苏省环保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开展的需要,经省民政厅核定
批准,向会员收取一定的会费。个人会员不缴纳会费,单位会员会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 5000 元;
(二)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 10000 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 20000 元;
(四)副主席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 60000 元;
自愿多缴纳会费不限,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
第四条 会费的缴纳办法:
(一)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会费可以逐年缴纳,也可以一次性缴纳 5 年会费;
(二)老会员每年 7 月 1 日前缴纳会费;新会员应在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
(三)会费缴纳方式为现金或汇入本团体账户。
第五条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江苏省环保联合会章程》规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六条 会费管理规定:
(一)会费收取后开具财政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二)会费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本团体的财务规定,加强会费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审查,接受本会监事的监督。
(三)本团体每年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经江苏省环保联合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环保联合会会员会费收取与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江苏省环保联合会。